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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5.12”地震造成水利工程
     
     

泾川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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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7年05月23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水旱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突发水旱灾害是指我县发生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跨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

第三条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共同抗灾,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四条 防治和抗御水旱灾害,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抗结合、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泾川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牧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局、水保局、县电力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广电局、城关镇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    在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抗旱防汛指挥的指令。

2、    制定各项水旱灾害防治措施,落实防灾抗灾物资和经费。

3、    组织社会各界投入防灾抗灾斗争,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的水旱灾害应急工作。

第六条 抗旱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御水旱灾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制定本级和审批下级水旱灾害预案,抗洪抢险方案和各类防汛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

3、    主管全县水库、堤防、河道及相关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4、    组织防汛检查,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5、    总结推广防治水旱灾害经验,做好防灾抗灾的宣传工作。

6、    筹集、储备和管理水旱灾害防治经费和物资。

7、    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情况。

8、    提出防御水旱灾害的措施,供指挥部决策。

9、    下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

10、              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旱防汛办公室防灾抗灾情况,做好灾情统计和防灾抗灾总结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七条 我县应对突发水旱灾害的重点是水库跨坝、河流超标准洪水和发生特大干旱时城乡供水安全等,全县1座水库和县城吴家水泉沟、合志沟、12个重点防汛单位及河、泾河等重点河流险段建立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八条 水旱灾害按照灾害程度分为IV级:

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2、    泾河、河干流及县城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    罗汉洞吕家拉小(I)型水库、水库垮坝;

4、    河流、河道洪水急涨,围困人员30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

5、    持续干旱造成山区整片集中2万人以上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6、    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县城城区30%以上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县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    泾河、河干流及县城所在城市河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    吕家拉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    吕家拉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    吕家拉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    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

7、    其他可能导致吕家拉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

8、    吕家拉水库垮坝淹没城镇、村庄及重要设施;

9、    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10、              持续干旱造成山区整片集中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11、              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县级以上城市城区2030%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200人以下、5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                  全县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3、                  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    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    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    其他可能导致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

7、                  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8、                  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第九条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灾害程度科学果断予以处置:当突发水旱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要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抗旱供水预案并向县政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当突发水旱灾害超过一般(IV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县政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灾害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当突发灾害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县政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在全力抢险救灾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

第十条 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如涉及其它省市,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防汛重点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抢险队伍由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成,以辖区为单位予以组建。

第十二条 一旦掌握发生水库垮坝及超标准洪水的征兆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抗旱防汛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接到突发水旱灾害信息后,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尽快核实后,在立即对可能发生洪水淹没区内的群众组织疏散转移的同时,将灾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疏导和截堵,防止险情和灾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水旱灾害情况报告时根据灾害程度及时上报县政府及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尽快赶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第十五条 水旱灾害抢险结束后,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布中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着手调查灾害发生的原因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安抚灾民,保证稳定,并写出调查报告上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抗旱防汛办公室都要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的通讯保障系统,并逐步向建立微机与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通讯系统发展,在任何情况下,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 罗汉洞乡政府要加强吕家拉水库上坝道路的建设维修和养护,确保在水库发生险情时,抢险物资及抢险队伍能快速上坝,组织抢险,其它河道堤防发生险情时水务、公路、交通部门及当地政府要迅速抢修通往险段的道路,以便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及时除险。

第十八条 县水务部门要加强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重点水库和河段就近储备。为了保证抢险需要,县抗旱防汛指挥部依据《防洪法》和《防汛条例》临时征用抢险物资,被征用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待抢险结束后,根据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经费从抗旱防汛经费中解决,灾害发生后,财政部门要及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依据《水法》和《防洪法》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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